海峽兩岸發展特色和精緻農業,民間交流相當熱絡。設在中國大陸福建,以茶產業人才培訓為主的「海峽兩岸新型農民交流培訓基地」,三年來共開辦二十七期,培訓人數多達兩千多人。課程師資匯集台灣和大陸專業人士,許多到大陸從事茶產業的台商也都報名參與,用以精進茶葉生產加工技術和學習電子商務。

(龐清廉報導)

「海峽兩岸新型農民交流培訓基地」是大陸國家級培訓基地,迎合福建漳浦當地的茶產業特色,課程內容以推進區域茶產業轉型升級、加強海峽兩岸茶農交流為主,同時也融入水果等農產種植專業教育,以及電子商務領域。

成教中心主任林炎平表示,茶葉和水果等農產業,需要高度種植和審評技術支撐,目前在福建投資茶產業的台商企業多達二百七十多家,對於製茶、茶食品加工技術人才需求很高。因此才會整合兩岸產學專家學者,在培養實務能力的前提下,培訓相關人才,進而擴及其它精緻農業。

「海峽兩岸新型農民交流培訓基地」開辦二十七期,學員的來源涵蓋種茶製葉、休閒觀光、花卉苗木、農村電商等產業,課程設計理論和實踐兼具,同時老師也會親自到學員所工作的場域進行指導。

二千多名結訓學員中,不少學員在業界已有傑出表現。例如福建武夷山茶農張蕙運用專家提供建議,改良水土保持和種植技術,一舉拿下福建鬥茶比賽金獎。

目前福建漳浦已經逐漸成為大陸沿海重要區域性茶業集散和展銷基地,正透過交流學習台灣茶產業經營理念、經驗、技術和經營模式,大力推進區域茶產業轉型升級。













文/劉育辰圖/多維TW

東漢時期的思想家王充在《論?》一書中提到,「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說的是日積月累的「因」必然會結出相應的「果」,而台灣司法體制中這「非一日之寒的果」,嘗得台灣人心裏好苦。

江國慶、蘇炳坤、蘇建和以及張方田,台灣司法史上數不盡的冤案,極少數的人幸運能遇上像陳宏達檢察長這樣的司法官,願意為他們洗刷冤屈、重獲自由,更多的卻是還在為自己的清白奔走、或在監獄裏度過餘生、或是已莫名其妙地「被伏法」,導致無數無辜家庭破碎。這些冤案有的是因為過去科技不夠先進導致的盲點,有些卻是司法體制、環境甚至是司法官的冷漠而造成的。

冰凍三尺 人民不信任司法

在談何謂司法改革以前,應該先瞭解台灣司法體制的過去。台灣的法律,大多是從歐美、日本「抄」來的,經常出現「水土不服」的現象不說,在半世紀前的威權時代,台灣的司法還是政府用來維持政權穩固以及懲罰異己的機器與工具;司法官的晉任、工作環境相對封閉,加上數十年來,一個又一個被諷刺是「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案例接二連三上演,造就了陳宏達檢察長口中那個「體質不好又脆弱」的司法體制,也正因為如此,台灣人對司法的不信任感,一天一天地加深甚至惡化。

過去,在威權時代和民主化初期,從沒有執政者願意去正視這些問題,更甚者還為了能在政治鬥爭中毀掉自己的對手,甘願冒著「毀憲亂政」的風險,干預台灣司法。這樣的情況,放在今天的台灣是很難想像的。

就以前澎湖縣長高植澎的勞保案為例。1995 年,時任的澎湖縣長高植澎被議員質詢在其於1992年至1993 年擔任西嶼衛生所醫師主任期間,有藥商捐贈衛生所5,000元新台幣當作尾牙獎金,當時的法務部長馬英九聽聞此事後,立刻下令要求司法機關嚴辦。

而時任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黃世銘,隨即以貪汙、虛報勞保費查辦高植澎,查扣高植澎在衛生所服務時上萬張病例、出動地檢署包括司機以及工友在內的所有人投入辦案,凡是病歷經核對不完整或筆跡不符或可疑的,統統被認定是高植澎偽造看診記錄、直接換藥給病人的證據,共800多筆,就連和高植澎同事的七位女護士,也一併被當成共犯。

雖然法官審理後認為,高植澎貪汙部分判無罪,但經法院調查,檢方提出的問題病例中,其中10 張是高植澎在未見到患者、僅聽取護士電話回報後即開立醫囑,因此以偽造文書判1年2個月緩刑;其餘遭起訴的護士則全部無罪。

然而,新竹民間信貸整個訴訟過程中,一名許姓護士因受不了被誣陷壓力及繁複訴訟的糾纏,在生產後隔天輕生;另外一名罹癌的護士,原本復元情況良好,也疑似因司法纏訟的壓力過大,導致癌症復發而辭世。這個案例,曾因黃世銘升任檢察總長、涉入馬王的九月政爭而一再被提起。這種惡整式的辦案,又何以說服台灣人「司法獨立」?又何以被台灣人信賴?

「人味太重」又「太沒人味」

退萬步言之,台灣司法的問題就出在「人味太重」也「太沒人味」。聽起來或許矛盾,但稍微想想就能發現這樣的矛盾,正好說的就是台灣的司法。

「人味太重」指的是台灣司法官在執行職權時,常常被「人」的因素干預。而最顯而易懂的例子,就是台灣的檢察官了。台灣雖說「司法獨立」,但身為開啟案件一連串調查源頭的檢察官,卻是隸屬行政院法務部,而法務部長則是直接由行政院長任命,導致現在有錢不一定會被判生,但是有權卻多能「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查無不法、謝謝指教」,遭人質疑、非議都無可厚非;更別提今年1月1日才吹熄燈號的特偵組(特別偵查組)曾被當成政爭的工具,被譏為「東廠」。

而「太沒人味」的問題,則是因為台灣的司法官缺乏同理心。司法對於一般民眾而言,是非常遙遠的東西,非到萬不得已是沒人會想進法院的。試想,一旦這些老百姓成了「當事人」,可想而知心理的壓力會有多大呢?

不過,就像陳宏達檢察長所說的,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成天埋首電腦前處理卷宗,久而久之就忘了怎麼和人溝通、好像不食人間煙火一般,開庭時因為專業和權威使然,不經意地流露出一副高高在上的姿態,自然讓人感到害怕、挫折;更別提現在一大堆彷彿遠古時代的判決,再加上面對這些不懂與時俱進的司法官,難怪台灣人常常喊他們是「恐龍」。

幸好,轉機還是有的。在蔡英文上任後,政府陸續展開了對台灣內部方方面面的改革,從二二八真相調查、國民黨黨產的追討、原住民轉型正義,到軍、公、教、勞的年金改革,回應她選前與選民的承諾。司法改革,便是蔡英文接下來要著手的另一項改革。

回想起2016年的5月20日,蔡英文在總統府前宣誓要對台灣司法進行改革時,台下的歡聲雷動,不難想像台灣人的內心對司法體制的不信任、對司法改革的期待;相信這也是蔡英文政府執政至今「阻擾」最小的一場改革。

不過,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就要接近尾聲,分組討論之後也作出一些決議,蔡英文能否在6月的最後一場會議得出司法改革的解方並一槌定音、勇於改革?還不好說。不過從這陣子的社會脈動觀察,即便在會議的每個分組討論中邀集了非常多「非法律人」,相信還有大多數的台灣人民不知道台灣這次進行的司法改革,要改的是什麼。

是要改司法官的晉任方式嗎?檢察官拚績效、拚升官的畸形制度有要改善嗎?還是將現階段的觀審制提升到陪審制或參審制呢?配套措施或衝擊評估是否有同步進行?

這些問題,真心期盼蔡英文在最後一次國是會議中能直接地描繪出輪廓,且在未來確實透過立法讓台灣司法真正獨立、築起台灣司法的防護牆,台北民間借貸同時提升台灣人對於司法體制及司法官的信任,並普及台灣的法治教育,否則就難保陳宏達檢察長對於這場司法改革恐會「浪費國家資源」、「貪多嚼不爛」或是「吃緊弄破碗」的擔心,將在不久的未來逐一成真。





民間借貸能相信嗎?

在社會上越來越多的民間借貸的出現,同時也越來越多借貸糾紛的出現。民間借貸糾紛增加的速度驚人,也就說明當今社會上有很多的人傾向於民間借貸。那麼多人都選擇民間借貸,是不是民間借貸就很值得信任?假如是很值得信任的,怎麼又會出現那麼多的糾紛? 民間借貸的樣式很多,風險也很大,並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都可以相信,當然也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都是非法經營,在不合法的民間借貸之中,的確會存在極大的風險,最可怕的就是遇到黑社會的高利貸!因此在選擇民間借貸的時候就要很小心,不要輕易相信與一般借貸相去太遠的條件,像是短期可借大額款項、刷卡換現金、票貼放款、保證借到錢、汽機車借款免留車、免擔保免抵押等等,雖然條件聽起來很誘人,但是往往也潛藏著莫大的危機!

民間借貸有什麼好處?

民間借貸相對於銀行貸款具有靈活、簡便、快速、收益率高等幾點優勢。從靈活性來看:簡單地說,民間借貸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協議借款,沒有銀行內部核准的限制,只要雙方認可,符合法律相關規定,就可以承做,但為確保放款人利益,必須有抵押、公證和擔保;簡便性:流程簡便,手續辦理簡單,需要提交的資料精簡, 不像銀行一樣需要提供許多證明;快速性:這是民間借貸最大的魅力所在!因為手續簡便,借款人通常可以很快就拿到所需款項。

民間借貸的運作流程?

民間借貸運作流程如下:對借貸人進行審核,符合借貸條件,雙方就簽訂借貸契約,在借貸契約書上規定還款的時間、利息、地點,最後就發放貸款。 民間借貸的流程比銀行借貸簡單、便利,因此很受中小企業的歡迎,但是民間借貸的利息通常會比銀行借貸的高,在借貸之前要確定借貸利率。借貸雙方之間簽訂的借貸合約是借貸雙方的證明,也是一個保證,要切記在民間借貸不要忘記簽訂借貸契約書,而且每個細節都新北市民間借款要詳細問清楚,絕對不能馬虎!

民間借貸利息的規定?

民間借貸的利息規定法源依據如下:

民法 第宜蘭民間信貸 204 條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還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

第 205 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第 206 條 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第 207 條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刑法 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 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字號: 27年上第 520 號卡債更生

要旨: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成立之要件為?乘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在第一條件,係指明知他人出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利用機會故為貸與,在第二條件,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

此項犯罪,固須對於特定人為之,始能成立。至若明知社會上有因急迫而舉債濟急,及因輕率或無經驗而從事舉債之情形,預定苛刻條件,一俟他人告貸,藉以博取重利為常業者,雖非對於特定人乘機利用,不能謂非對於一般人具有犯罪之概括故意,則其犯有前項法條所載情事,即應論以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罪。

雖然有法律可以依據,但是民間借貸的契約畢竟還是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所成立,利息、期數以及還款條件都是要依照合約來計算,因此還是在簽訂合約的時候就要仔細瞭解,以免後續發生問題,到時候再來處理可就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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